兴安县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项目质疑答复函
******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兴安县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
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的报价合理性
答复如下:
1、在开标系统中“开标一览表”的价格单位为系统设置的固定格式,是无法调整的,开标时出现“开标一览表”的书写错误,按评标办法,由评委核定是否有效。
******委员会对本次参与投标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核实,实际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及报价方式”完响应招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三章服务采购需求”中“十、其他要求:2、投标人在合作项目所获得的林业碳汇资产或碳汇交易额中占比不高于 40 %(含40%),投标报价高于项目占比的,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存在报价低于成本价格,不可能存在恶意低价竞标的情况。
3、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2”:
质疑事项2:中标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认证
答复如下:
1、委托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委托代理人相符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
2、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三、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3”:
质疑事项3:中标单位的得分情况
答复如下:
1、本项目为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法规。
2、我公司已按项目要求对本项目招标中标信息进行公示,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目无法律依据。
3、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有限公司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