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 | ******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地址: | 湖北省天门市天仙大道8号 | 地址: | 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写字楼19层 |
邮编: | 邮编: | ||
联系人: | 曹先生 | 联系人: | 朱文志 |
电话: | 0728-****** | 电话: | 027-****** |
传真: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
网址: | 网址: | http://www.huajiezn.com | |
******银行: | ******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资质最低要求 | |
tmxky-1标段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 |
业绩最低要求 | |
tmxky-1标段 | 近8年完成了1项与公路工程或桥梁工程相关的科研项目。 |
标段 | 人员 | 最低数量 | 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tmxky-1标段 | 项目负责人 | 1名 | (1)教授或研究员或正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或桥梁工程相关专业); (2)近8年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完成了1项与公路工程或桥梁工程相关的科研项目。 |
技术负责人 | 1名 | (1)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或桥梁工程相关专业); (2)近8年作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至少完成了1项与公路工程或桥梁工程相关的科研项目。 |
信誉最低要求 | |
tmxky-1标段 | 1、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未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印章。 | |
4 | 投标文件内容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报价清单、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投标人信誉声明(信誉情况承诺函)、主要人员简历表、技术建议书。 | |
5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6 | 报价唯一 | 一份投标文件有多个报价(指投标函中的报价) | |
7 | 多标段投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 | |
8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未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 |
9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效 |
10 | 资质条件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应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件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4)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扫描件。 | |
11 | 资格评审标准 | 业绩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近8年完成了1项与公路工程或桥梁工程相关的科研项目。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已承担完成或已承担未完成的项目都填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应附合同协议书(或任务书、或项目立项文件)和结题报告(或项目验收证明材料或鉴定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如为联合体业绩,同时应附载明承担任务的联合体协议书。 (4)单个合同包含多项科研课题的,按一项业绩予以计算。 (5)业绩认定时间以项目立项文件(或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批准日期为准,“近8年”指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主要人员 | 1、项目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教授或研究员或正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或桥梁工程相关专业); (2)近8年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完成了1项与公路工程或桥梁工程相关的科研项目。 2、技术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或桥梁工程相关专业); (2)近8年作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至少完成了1项与公路工程或桥梁工程相关的科研项目。 3、投标人提供的主要人员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主要人员简历表”,并在“主要人员简历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 (3)本项目中的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材料类、结构工程、土木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公路材料学、公路施工技术与管理、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地质工程等相关专业。 (4)业绩证明材料应附以下材料为依据:合同协议书(或任务书、或项目立项文件)和结题报告(或项目验收证明材料或鉴定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如上述材料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条件的指标内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本人任职的,则需附能体现上述指标内容及任职情况的甲方证明作为依据。业绩认定时间以(或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为准,近8年”指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单个合同包含多项科研课题的,按一项业绩予以计算。 |
13 | 信誉 | 投标人不满足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4、本表中“近三年”是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信誉声明”中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
14 | 投标人身份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
15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价格 | 投标人的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如有)超过本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或分项报价超过相应分项限价。 |
16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今日招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今日招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今日招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