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14日生产的开口松子,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市金山区志诚水果店,被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生******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232中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0.00元;
2.罚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400.00元。
3.排查整改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关键点,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企业组织员工培训,提升素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责任心。企业自行召回不合格产品,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
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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