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执行辅助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LHCGCZ******
二、项目名称:******法院审判执行辅助服务项目
三、中标信息
******有限公司
******街道檀府二期G1号楼0104号门市
中标金额:******.00元
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88.92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法院审判执行辅助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
******法院审判、执******法院相关工作。
1.审判、执行辅助服务
******法院往年受理案件量情况,需要负责辅助办案、执行法官办理案件数一年约6600余件,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及方式进行开庭记录、调证查询等审判、执行相关工作。
2.诉前调解服务
******法院往年诉前调解案件量情况,需要负责我院及派出法庭的诉前调解案件数两年约2000余件,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准确了解案件事实,确保调解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3.送达服务
******法院传票及时准确的送达至指定地址。
采购内容
|
规格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备注
|
审判、执行辅助
|
次
|
|
6600
|
|
|
诉前调解服务
|
次
|
|
2000
|
|
|
送达服务
|
次
|
|
8600
|
|
|
其他要求:
1.由供应商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相关设备及办公用品由采购人提供。
2.供应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有意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及带离开工作场所。
3.供应商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采购人有监督检查权。如发现问题有权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服务效果评估,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有效呈现服务效果。供应商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正式回函采购人。
4.供应商应按交接工作清单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并按该工作清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采购人交付工作成果。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5.因供应商在工作期间造成采购人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导致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供应商应负责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6.保密要求
6.1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采购人的信息安全,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因供应商泄露采购人工作秘密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损失。
6.2服务结束后,供应商应返还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任何材料,不得存留原件或复制品。
7.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标准。
8、服务期限:1年。
9、服务标准:根据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五、评审专家名单:杜焕、刘晶、郭昕、沈艳玲、生锐。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代理费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媒介:《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法院
地 址:柳河县柳河镇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柳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柳河县工信局楼下东侧门市
联系方式:04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芳义
电 话:******
柳河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
******法院——执行辅助服务.docx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